彰化北斗一名林先生,上個月開車去彰濱工作,短短不到一公里的路程,竟遭人檢舉兩次,一項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另外一項是未依規定使用燈光,短短相隔只有45秒,一共被開出4200元的罰單;林先生則強調自己都有打方向燈,只是提前切掉閃燈,會對此提出申訴,對此警方回應,變換車道方向燈「未打完全」的確違規。
一、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
二、左(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右)邊方向燈光;變換車
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並應顯示至完成轉彎或變換
車道之行為。
阿你要提前打,完全開進去你的車道後才可以關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