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開港通商」是在天津條約簽訂「後兩年」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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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壇中心/綜合報導

英法聯軍(1856-1860)後,清朝被迫簽訂一系列不平等條約,其中包括1858年的《天津條約》。這些條約要求清朝開放更多港口通商,並賠償戰爭損失。然而,台灣的開港通商並非立即生效,而是在《天津條約》簽訂後的兩年才正式實施。後來清朝又和英、法聯軍打了一仗又失敗,直到1860年,清朝與英法簽訂《北京條約》,進一步確認了《天津條約》的條款,台灣的基隆和淡水港被指定為開放港口。然而,由於各種原因,這些港口的開放並未立即實施。直到1862年,台灣的基隆和淡水港才正式對外開放,開始與西方國家進行貿易。


原文出處:兩碼子事別混為一談!台灣「開港通商」是在天津條約簽訂「後兩年」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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