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有2名塗鴉客在台北市松山區的一戶民宅外牆塗鴉,被依社維法裁罰3千元,沒想到他們心生不滿,離開派出所時,又拿立可白在8輛警用機車塗鴉,甚至在旁邊木椅寫下辱罵字眼,再被警方依毀損罪送辦,但台北地檢署認為遭塗鴉警車已經清洗乾淨,未達不堪使用的程度,不符合毀損要件,將2人不起訴,結果引發議論。
也可以去他家塗鴨
反正是沒事真好
公權力?沒事啦,跑進警察局砸電腦都可以說是誤會了,哪還有什麼公權力?
警方也是奇怪,自己在辦案,不知道要保存證據嗎… 太早洗車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