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恐遭重判! 大法庭:民代「收錢喬事」就是貪污

1 年前

台北市 / 張良晧 楊文尚 報導

前立委林益世,13年前被控收6300萬元賄款,幫忙喬事,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目前案件上訴三審中。而最高法院針對「實質影響力」的法律見解,出現歧異,因此提案刑事大法庭。大法庭也在2日作出裁定,民代受託在議場外,關說、請託或施壓,運用「職務或身分地位的影響力」,就構成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職務受賄罪,因此根據大法庭的裁示,法界人士認為,林益世可能面臨重刑判決。

2020年假釋出獄的前立委林益世,雖然案件三審上訴,而且針對實質影響力,見解出現歧異,因此提案刑事大法庭,大法庭作出裁示,民代受託於議場外,關說、請託或施壓,是運用職務或身分地位的影響力,若形式上具有公務活動性質,就是與職務有密切關連,構成貪汙治罪條例,公務員職務受賄罪的,「職務上行為」,簡單來說就是大法庭認為,收錢喬事就是貪污,因此法界人士推測,林益世可能遭重判。

最高法院刑事審判發言人徐昌錦說:「開會前的拜會,要求相關人到其辦公室說明,收受賄賂即已觸犯,職務上收受賄賂罪。」依據大法庭的統一見解,林益世的關說行為,是否與立委職務有密切相關,喬合約的形式是否具有公務性質,都有待釐清,因此預料3日承審庭,將會將全案發回高院更審,而這個裁定也套用在,立委集體收賄案。

立委(國)陳超明(2022.10)說:「謝謝。」時任立委陳超明、廖國棟、蘇震清、徐永明等人被控收賄,推動有利太平洋建設,前董事長李恒隆,奪回SOGO經營權之修法部分,可能也會受到,這次大法庭見解的影響,最高法院刑事審判發言人徐昌錦說:「縱然其行為不具有公務活動的性質,而不符合職務收賄罪的構成要件,仍會觸犯非主管或監督圖利罪。」

林益世13年前,收受陳啟祥6300萬元,協助地勇公司爭取中鋼持股的中聯公司轉爐石契約,以及下游中耀企業爐下渣契約所產生爭議,預料很快就會有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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