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歲女遭洗車場噴槍奪命 父判10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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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 / 邱君萍 邱顯雄 報導

2019年,高雄一名3歲的鄧姓女童和父親到自助洗車場洗車,被空氣噴槍從口腔灌氣而死,一審法官認為,父親故意傷害罪證不足,所以依過失致死罪判刑1年10個月,不過女童母親不服上訴,二審時,法官從監視器畫面,以及法醫實際試驗的報告,重新判斷,3歲女童無力單手使用噴槍,認定是由大人將噴槍放入女童口中,灌入高壓氣體致死,因此,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傷害致死罪重判女童父親10年,全案定讞。

玩溜滑梯玩得很開心,可愛的三歲女童卻來不及長大,這名3歲鄧姓女童,2019年1月間,跟鄺姓生父到自助洗車場洗車,卻被空氣噴槍從口腔灌氣致死,一審時法官認為,鄺姓生父故意傷害罪證不足,所以依過失致死罪判刑1年10個月,女童母親不服上訴,委任律師也提出多項質疑,女童母親委任律師黃子浩說:「主要是針對這個噴槍的壓力,到底有沒有可能是由一個三歲小孩,她自己獨力去按壓釋放出高壓的氣體。」

律師解讀監視器畫面,認為是鄺姓生父對女童使用空氣噴槍,二審法官審理時,從監視畫面發現,噴槍管線沒有晃動,看不出女童自己拿噴槍玩,再加上依法醫請台大醫院,找年紀相仿的兒童把玩風槍,重新判斷噴槍最窄處5.5公分,女童手指最長5.3公分,按壓須施力7.7公斤,3歲女童根本無力單手使用噴槍,認定是鄺姓生父,把噴槍放入女童口中,灌入高壓氣體,因此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傷害致死,重判10年徒刑,最高法院駁認同二審判決,駁回上訴定讞。

女童母親說:「感謝司法能還我女兒這個清白,其實還是很想她(女兒)她就是我心頭的一塊肉。」女童媽媽感謝這樣的判決,語氣仍舊哽咽,因為對她來說,是心裡永遠的痛,怎麼樣都換不回她的心肝寶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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