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遭男戳腰摸手提告 檢:非私密處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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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 / 吳權原 黃佩華 翁英修 報導

社會新聞來關心,竟然有人大剌剌當著大家的面,公然性騷擾,甚至還嗆被害人!桃園竹圍漁港的海鮮攤販女員工,被賣乾貨的男子,又是戳腰又是摸手,女員工都開口制止了,男子竟然還嗆聲,說她是鑲金的嗎!女員工氣到報案提告,不過檢察官認為,男子觸摸的不是女員工的重要部位或是私密處,沒有達到刑事門檻,所以不起訴,引發網友熱烈討論。

海鮮攤販女員工雙手還在忙工作,一看到平頭男子越來越靠近,就刻意保持距離,沒想到對方先一連戳了她的腰兩下,又戳了一下手,男子很大膽,最後乾脆直接,伸手抓住女員工的手,滑上滑下的,女員工覺得不舒服、出言制止,竟然還被嗆。

當事人說:「啊你戳第2下我也制止你了,我說不要再用囉,他就說為什麼不能摸,我說不要用很不舒服,他就說妳鑲金的嗎。」回想起事發當時,女員工還是很生氣,想說提告性騷擾和公然侮辱,家暴中心認定,性騷擾事件成立,如果男子逾期沒再提申訴,最重要被罰十萬元。不過檢察官認為,男子碰的不是重要部位,刑事上無法可罰,雙方起口角爭吵,也就不構成公然侮辱。

當事人說:「所以我覺得我應該公開,而且告訴大家說,給他一拳給他一擊就對了,因為法院不會給我們公平正義,真的是有判決認為說腰這個部分,其實也是有所謂的性的意涵在裡面,所以去碰腰的話特別是腰,可能跟臀部相連的部位的話,都會構成所謂的性騷擾。」

原來根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一項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者,處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刑法公然侮辱罪,必須符合公然的要件,也就是處在同一空間的,多數不特定人看見或聽見,侮辱內容是指不涉及事實的言語謾罵、動作或文字圖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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