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持手術證明申請變更性別遭拒 法院考量「這1點」讓他當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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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中心/蘇晟維、呂彥頡 高雄報導

過去要申請身分證變更性別,必須要附上性別認同的精神鑑定報告、還有變性手術證明,但嘉義有一名男子,想變更為女性,只附上鑑定報告,申請遭到駁回,告上法院,法院也認為現行規定中,要求變性手術侵害了憲法保障的健康權及人格權,撤銷戶政所的處分,同意讓男子變更為女性。

男申請變性僅附報告遭駁 法院考量「這1點」讓他當女生
嘉義一名男子申請變更身分證性別,只有提精神鑑定,遭到戶政事務所駁回。(圖/民視新聞)

戶政事務所每天都有民眾來換領身分證,或申請變更資訊,但在嘉義,日前一名林姓男子,因為性別認同,要求變更為女性,並附上兩份精神鑑定報告,卻遭到戶政所駁回,讓他一狀告上法院。嘉義市東區戶政事務所主任黃浩君:「他確實有攜帶兩份,精神科醫生的診斷證明,但是欠缺這個摘除器官證明的資料,他沒有辦法提出證明,所以當他在申請的時候,我們就予以駁回。」

男申請變性僅附報告遭駁 法院考量「這1點」讓他當女生
當事人認為變性手術作為變更要件侵害人權,提出訴願及行政訴訟。(圖/民視新聞)

按照內政部97年的令釋,要求變更身分登記性別,必須要有2份以上的精神專科鑑定報告、還要有生理上的器官摘除手術證明,但當事人只給了精神鑑定報告,而遭到駁回,訴願失敗後,告到行政法院,當事人主張,長期以來性別認同就是女性,平常也是女性裝扮,更認為現行要求要動變性手術,侵害基本人權。當事人律師施志遠指出,戶政機關長久以來,遵循內政部在民國97年所頒布的函令,認為性別變更申請者,必須要提供兩位精神專科醫師的診斷證明,以及性器官摘除的手術證明,但是這樣子的規範限制,是在戶籍法這部母法所沒有規定的,而這樣子的限制,也會造成申請人,必須要在性別認同以及身體健康權做一個抉擇,這樣子的規範,顯然是違反憲法上法律保留原則,以及比例原則。

非當事律師陳君瑋認為,「在過去他是要求要做精神鑑定,並且要做生理上的切除的這樣手術,但後來因為基於人格權、憲法人格權的保障,所以只要做完精神鑑定,不需要做身體部位的切除或所謂的整形手術,其實他都可以去戶籍機關,依照戶籍法等相關法律或民法去換發身分證。」

男申請變性僅附報告遭駁 法院考量「這1點」讓他當女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現行97年內政部令釋規定,有侵害人格權疑慮。(圖/民視新聞)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內政部的令釋確實有侵害人權的疑慮,撤銷戶政所的處分,並同意林姓當事人性別登記變更為女性。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庭長李協明指出,「目前實務上的見解是認為說,這個令釋的規定的要件,增加法律所無的限制。」法界就說,去年最高法院已經做成法律見解,只要進行精神鑑定,確認性別認同、並且有長期且無可回復性別的情形,就應該同意變更,近期行政法院也有多起不用手術就順利變更性別的判決,未來就看內政部是否要重新做令釋,解決當前問題。

原文出處:男「未持手術證明」申請變更性別登記遭拒 法院考量「這1點」讓他當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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