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耳朵借我》著作權爭議 馬世芳爆告別原民電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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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廣播人馬世芳宣告,年底將結束與原民電台3年多合作關係,因為電台要求完全擁有他個人節目的著作權,讓他無法接受。對此,民進黨立委召開記者會,痛批長年來,公部門對創作者的著作權豪不重視,在簽甲方、乙方契約時,佔盡創作者便宜,要求相關部會對於不平等合約,提出合理契約範本。

知名廣播人馬世芳,過去三年多在原住民族廣播電台錄製節目,訪問過各大金曲獎得主,卻突然宣布,明年不再合作,為廣播界投下震撼彈。臉書上千字長文道原委,說自己被迫只能在放棄著作權和離開電台中選一條路走。

資深廣播主持人馬世芳說,「所有台灣的創作人作為所謂的乙方,長年以來都被迫要簽這種欺負人的條約,我也在這邊要呼籲廣大的,作為乙方的創作人,你的工作你的創作心血,都是受到文創保護的。」

馬世芳原本與電台的主持合約形式是「節目版權為他與電台共有」,但10月初卻被告知,明年起,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決定改為「標案」方式採購,節目著作財產權「完全歸基金會所有」,讓他不滿甲方及乙方的不平等關係。在立委蘇巧慧等人陪同下,召開記者會,呼籲政府重視創作者長期受到的不合理對待。

立委蘇巧慧表示,「我在做立法委員之前,其實也有機會是拍片的,我不會忘記我在20多歲的時候,政府出一個50萬,然後就拿走我一小時的影片,從此那個影片跟我再也沒關係。」立委蘇巧慧舉自己過去經驗為例,還指名政府機關常為了推行政策業務,舉辦徵件競賽,但卻不重視參賽者的著作權,在合約中有侵權之嫌。

台灣視覺藝術聯盟理事長吳尚邕說,「要參加需要得到這些獎勵,或等於是一個榮譽的方式給你,那你不要給他著作權,你就不要參加就不要簽,以這種以上對下的方式。」

立委賴品妤認為,「最常見的就是像說,著作權要全歸主辦方甲方所有,或是要求參賽者乙方,不得行使或放棄著作人格權,這些都是非常不合理的規定。」針對馬世芳的個案,原文會也表示,願意處理長久以來的著作權問題,朝甲乙雙方共有共享的方向邁進,盼能成為公共媒體首例,未來能保障更多創作者權益。

(民視新聞/王皓宇、劉毓琦 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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