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責配偶不可訴請離婚」 大法官:2年內修法

1 年前

台北市 / 鄭卉良 李其庭 報導

每年都有許多對夫妻離婚,但您知道民法第1052條規定,造成婚姻破裂的一方,是沒有權力訴請離婚的嗎?憲法法庭今(24)日下午宣示判決,大法官認為民法第1052條法條本身雖然沒有違憲,但是對於有錯的一方,永遠都不能離婚太過苛刻,會違反「婚姻自由」,因此提出主管機關必須在2年之內進行修法。

韓劇夫婦的世界說:「你先和你老婆離婚吧,再給我一點時間。」有婦之夫出軌其他女性,這種情況常在現實生活中上演,儘管外遇的一方想提離婚,但民法第1052條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可以訴請離婚,但出軌一方不得請求,法官認為現行法規有違憲之虞,如今宣判結果揭曉,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宗力說:「人民有請求法院裁判離婚之機會,自然應該受到法規範的憲法審查。」依照現行規定,大法官認為民法第1052條,法條本身原則上沒有違反「婚姻自由」,但雙方如果在一段時間之後,真的確定無法維持婚姻,無論時間長短一律不得訴請離婚,顯然太過苛刻,因此要求主管機關兩年內得要修法。

民眾說:「說OK那就是OK啊,法官有自己的想法嘛,那當然還是要多數決嘛。」民眾說:「我覺得就是雙方應該都有權利,就是可以提離婚,既然不愛了為什麼還要綁住。」民眾看法不一,但判決也寫到未來修法,可參考國外依據是否共同生活做為要件,律師張晉豪說:「可能的修法方向為,重大事由的有時效限制,逾一定時效後就不能再主張,另外也有可能是加入分居事由,也就是分居多少年後就可以提起離婚。」現在婚姻是採「破綻主義」,也就是婚姻如果出現沒辦法維持的原因就可以提離婚,現在大法官也提出修法,讓破碎的婚姻可以好聚好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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