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凌晨4點多,4名男子分乘2部轎車,來到彰化員林一處民宅前,從車上搬下好幾桶蛤蜊,直接打開民宅的水龍頭,當場清洗蛤蜊,天亮後屋主一看差點昏倒,現場遺留大量垃圾還飄出惡臭,憤而報案,雖然屋主事後選擇原諒,但警方說,偷用人家的水,屬於「公訴罪」。
都什麼時代了,未經同意用別人家的水&物品哪會不知道是不對的事
做壞事又不會善後留下爛攤子給人處裡擺明是認為對方不敢怎麼樣而為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