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所長擅改班表「浮報加班費」 管理疏失被拔官

1 年前

台中市 / 林建鋒 蕭鈺燁 報導

台中1名出身刑警的女巡官,去年初任所長偵辦刑案表現亮眼,但勤務管理卻出現疏失,她被檢舉擅自更改班表,浮報1、2月份的超勤津貼,市警局調查,確認班表與出入紀錄不符,認為她管理不周,祭出行政處分,將她記過調職,律師指出,公務人員登載不實,最重可處7年有期徒刑,如果因執行職務詐領財物,還會再觸犯詐欺得利罪,依法加重其刑2分之1。

派出所警員出勤退勤,領用槍彈無線電等裝備,都會在這本簿冊登記相關資料,但台中霧峰分局某派出所,張姓女所長在勤務管理上出現爭議,她被檢舉,1、2月出勤紀錄不正確,像是加班時段異常班表塗塗改改相當混亂,她把自己每個月的加班費報到上限,又無法提供補正資料,這位女所長被內部調查後放棄請領超勤津貼,市警局認為有管理不周的責任,祭出行政處份將她記過調職,後續正在擴大追查,霧峰分局督察組長許庭沂說:「張前所長於111年7月到任後,超勤加班費之請領,是否合規、合法的部分,本分局持續調閱相關服勤,與申報資料逐筆查核。」

這名女所長不到40歲是刑警出身,去年7月初任所長才1個禮拜,就趕到銀行成功阻詐,保住民眾的血汗錢70萬元,偵辦刑案表現亮眼,但行政作業上被指控浮報加班費,記者去電查證女所長沒有接聽,律師指出公務人員在公文書上登載不實,依法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詐領財物還會再觸犯這條法規,律師林瓊嘉說:「詐領出差費加班費部分,成立刑法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依法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是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所犯,依法還會加重其刑2分之1,律師提醒,公務員申報加班費出差費一定要特別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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